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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研究(一)——立法沿革


内容提要





现行合法的直销模式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模式依赖于销售渠道,可以提升产品销售效率和经济效益,但必须建立在真实有效、价格合理的商品基础上。直销文化倡导创业,给予人们低门槛的机会,但如果转变为依赖发展下线获取收益,就会走向传销的泥沼,偏离商品和服务导向。《传销犯罪研究》系列拟讨论有关传销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直销市场的风险防范提供参考。本期文章梳理有关传销和直销的立法沿革。


01

直销起源


传销(Pyramid Scheme)与直销(DirectSelling)经常被拿来作比较,直销受监管的过程伴随着传销犯罪法定化的过程。19世纪后期,受二战的影响,美国经济陷入困境,由于通货膨胀现象严重,通货膨胀导致居民购买力下降,大量商品积压。为了降低销售成本,部分厂商开始采用“厂商-消费者”的直销模式,以减少中间商数量。20世纪40年代,犹太人凯萨贝正式创立了直销经营模式,在美国迅速发展。世界上第一家采用直销模式的纽崔莱公司取得了飞速发展。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多层次计酬模式被引入到直销经营中。


02

传销活动无刑法规制时期


1990年11月,雅芳公司以合营方式进入我国,标志着直销在我国市场的兴起。但是,由于当时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市场环境也不够成熟,直销进入我国市场后很快就陷入了一片混乱无序的局面。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4年8月发布了《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并在同年9月再次发布了《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的通知》,重申直销并不违法,但要求打击传销活动。然而,由于各地对直销制度理解不够透彻,对于文件所传达的精神未能很好地贯彻执行,传销活动日益猖獗。1995年起,直销与传销逐渐向内陆扩张。国内贸易部成立“多层次直销管理条例”立法机构,着手制定治理措施。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禁止新的多层次直销企业批准,对现有直销企业进行整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随后发布《审查清理多层次直销企业的实施办法》,对直销企业重新进行审查。1997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系统地阐述了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的概念,对其设立、存续和发展设定了严格的条件。但由于缺乏对直销的充分认识,《传销管理办法》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国家对直销和传销活动的立法仍处于摸索和试验阶段。传销的快速蔓延和日益猖獗,严重威胁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威胁社会稳定。为此,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一切传销经营活动。为了解决外资传销企业问题,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等在同年6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外商投资的传销企业必须进行转型。2000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次年,国家打击传销办公室成立。


03

以非法经营罪规制传销活动时期


2001年3月29日,最高院发布《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在1998年通知发布后仍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者,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一决定标志着用非法经营罪规制传销犯罪的历史正式拉开帷幕。尽管这种方式为传销活动入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传销活动的发展变化大大超出了非法经营罪的规范范畴,法律的不配套弊端也随之显现。我国于2001年11月签署的加入WTO的议定书中,对包括“无固定地点的销售”在内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承诺,依据规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所谓“无固定地点的销售”即直销。2002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于共同发布的关于《关于外贸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禁止了多层次直销,无论其是否正当。2005年8月,国务院相继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此二条例对直销和传销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规定了传销的类型、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该二条例颁布使我国对传销的规制进入了一般违法规制和刑事规制并行的阶段。


04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传销活动时期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了该罪的罪状以及处罚措施,对传销活动起到了较好的威慑作用。但此时因其规制的传销活动类型不同于《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三类,导致对不同类型的传销活动认定出现了混乱。不被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的“团队计酬”类传销是否应该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题。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更为详细的解释了该罪的相关内容,限定该罪规制的行为是诈骗型传销行为,而经营型传销则作非罪化处理,由行政法予以规制。



作者简介

史文彬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某省公安机关任职多年,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对涉税犯罪、金融从业人员相关犯罪和妨害公司管理秩序犯罪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转岗后专注于经济犯罪、民刑交叉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与控告工作,参与办理的多起刑事辩护案件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减刑降档处理,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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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筹| 王琳

编 辑 | 高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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